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谎称网络营销实为非法传销
作者: 北京网站建设 日期:2008-02-27 11:24:43 来源: http://www.qitongnet.com
谎称网络营销实为非法传销
宝安法院宣判我省首个通过网络通缉抓获的传销头目判其入狱两年并处罚金5万元 北京网站建设
【本报讯】(记者马培贵)李×萍以开设公司为手段,假借网络营销之名,非法从事传销活动。近日,宝安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李×萍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李×萍是广东省首个通过全国网络通缉追逃抓获的案犯。
北京网站制作2005年10月12日,宝安区警方根据群众举报,抓获了传销人员杨××、秦××、张××、姚××,并查获传销资料、传销人员网络图等犯罪证据。根据被抓获的传销人员供述,警方得知杨××传销的直接上线为在逃犯罪嫌疑人张××,上上线为正在逃的李×萍。为此,警方于2006年1月6日在网上对李×萍、张××等犯罪嫌疑人办理了刑拘在逃法律手续,进行网上追逃——此种做法在我省尚属首例。2007年6月1日,李×萍潜逃回徐州老家。6月14日,根据网上通缉的线索,当地警方将李×萍抓获。随后,宝安区警方赶赴徐州,将李×萍押回归案。
北京网站设计 宝安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初,李×萍经别人介绍,加入顺×达传销公司,在宝安区西乡街道参加传销活动。 北京网页设计2004 网站建设年11 网站设计月,李×萍达到总裁级传销商。同年 网页设计11 企通互联月4日,李×萍与犯罪嫌疑人高×注册成立珠海市××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并在深圳市宝安区大肆发展人员,假借网络营销经营之名,非法从事传销活动。
法院认为,李×萍非法从事传销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李×萍与他人合股开设公司从事传销活动,并且积极发展下线,情节严重,应按其所参与的犯罪处罚。鉴于李×萍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能积极配合打击传销活动,有一定悔改表现,法院予以从轻处罚。遂依据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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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马培贵)李×萍以开设公司为手段,假借网络营销之名,非法从事传销活动。近日,宝安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李×萍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李×萍是广东省首个通过全国网络通缉追逃抓获的案犯。
北京网站制作2005年10月12日,宝安区警方根据群众举报,抓获了传销人员杨××、秦××、张××、姚××,并查获传销资料、传销人员网络图等犯罪证据。根据被抓获的传销人员供述,警方得知杨××传销的直接上线为在逃犯罪嫌疑人张××,上上线为正在逃的李×萍。为此,警方于2006年1月6日在网上对李×萍、张××等犯罪嫌疑人办理了刑拘在逃法律手续,进行网上追逃——此种做法在我省尚属首例。2007年6月1日,李×萍潜逃回徐州老家。6月14日,根据网上通缉的线索,当地警方将李×萍抓获。随后,宝安区警方赶赴徐州,将李×萍押回归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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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李×萍非法从事传销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李×萍与他人合股开设公司从事传销活动,并且积极发展下线,情节严重,应按其所参与的犯罪处罚。鉴于李×萍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能积极配合打击传销活动,有一定悔改表现,法院予以从轻处罚。遂依据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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